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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生产经营消费三方风险助权益保护
2021年03月15日 16:18 来源:中新网重庆

  中新网重庆新闻3月15日电(记者 刘贤)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通过媒体向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分别进行风险提示,引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指引消费者依法维权。

  2020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346件。

  法官对生产者的进行风险提示。一是在生产产品时,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保证产品的性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二是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规范,如实标注生产信息;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进行警示;规范标注产品在贮存、运输环节中应满足的特殊条件。

  对经营者的风险提示包括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要求生产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单等,并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日常查验的义务,特别是进货量、销售量较大的超市、百货公司等,应注意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临期产品及时清理,避免过期产品仍处于销售状态;对产品的相关信息应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提高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养,了解产品相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熟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不当行为引发纷争;在交付产品时应查验外观是否良好、标识是否齐全,还需特别注意包装与运输方式,避免产品因运输途中发生破损、不符合运输条件而发生纠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完善平台服务协议,严格查验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如实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

  对消费者来说,法官提醒:一是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审查经营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经营者详细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二是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三是注意保留经营者的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单、产品说明书、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证据,网络消费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快递单等;四是发生纠纷后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求助,以尽快解决争议,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住所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五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资料。

【编辑: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