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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法院两小时速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年03月06日 16:53 来源:中新网重庆

  中新网重庆新闻3月6日电(记者 刘贤)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以案释法功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日发布有关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朋友更加理性、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两小时迅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住潼南区的唐某某(女)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某经常辱骂、殴打唐某某,致唐某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2021年1月13日,唐某某向重庆市潼南区妇联组织求助。当日16时,在妇联工作人员的的帮助下,唐某某即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潼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相关证据。

  潼南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认定唐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便立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杨某某威胁、辱骂唐某某。潼南区人民法院从收到唐某某的申请到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唐女士,仅用时2小时。

  同时,潼南区人民法院还及时联系当地派出所,向杨某某送达了裁定书,并告诫其不得再对唐某某实施暴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孩子遭殴打 抚养权可变更

  大足区的陈某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和三女陈某丙。2016年10月,王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大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三个子女的抚养达成如下协议: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由陈某抚养,三女儿陈某丙由王某抚养。

  离婚后,因陈某长期在外工作,陈某乙平时实际由陈某的父母照顾。2020年10月,因陈某乙遭奶奶(即陈某母亲覃某)殴打,王某向大足区公安局报警。民警出警后了解到,覃某教育方式不当,殴打陈某乙,使其双腿部分淤青,右手背臃肿。

  此后,陈某乙与王某共同生活。现王某以保障陈某乙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乙由王某抚养。

  在陈某乙由陈某抚养期间,陈某的母亲有殴打陈某乙并致其受伤的行为,明显不利于陈某乙的健康成长。加之,陈某乙已经年满10周岁,其明确向法庭表示其目前与母亲王某一起居住于王某父母家中,母亲及外公外婆均对其很好,其非常愿意继续跟随王某生活。故大足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陈某乙变更为由王某抚养。

【编辑:韩璐】